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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566号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晟达农资经营部诉被告张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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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0 14:50:26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建兵: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566号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晟达农资经营部诉被告张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无法联系到,电子送达失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张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嵩明县牛栏江镇晟达农资经营部货款405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建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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