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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387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被告袁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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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1 14:49:35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袁兴玉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387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被告袁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无法联系到,电子送达失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被告袁兴玉、张金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6,055.93元,以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被告袁兴玉、张金粉共同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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