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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362号原告金国文诉被告李建枝、李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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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8 14:48:41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建枝、李全芬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362号原告金国文诉被告李建枝、李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无法联系到,电子送达失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李建枝、李全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国文借款1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金国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66元,由被告李建枝、李全芬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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