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元昆: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030号原告熊丽琼诉金元昆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房产: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老猴街清真寺一村24号房子一栋,现因借贷抵押在银行,待拍卖后还清贷款,所剩财产按照原告、被告以及二人所育子女(共四人)平均分割;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