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手握50万票据无法承兑?票据时效问题切不可大意
手中拿着50万的票据
却无法承兑
原因是过了票据权利时效
双方争执协商几年
最终结果如何?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服务。A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2020年5月,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50万元。
此后,A公司与B公司一直在协商是否以房抵债或用其他支付方式支付款项,但并无结果,因此A公司未能及时在两年期限内向B公司主张权利,现票据已超过承兑期限遭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嵩明法院。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还能承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A公司合法取得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汇票,金额为50万元,至起诉时,票据权利时效已超期两年,票据权利因此消灭。
难道A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自行承担所有的损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原告所享有的票据权利虽已消灭,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此时该请求权已经不属于票据权利,而只是一种普通债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利益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法律规定持票人未在承兑期限内主张票据权利导致其丧失票据权利,仍能通过请求返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这会使当事人产生诉讼和利息方面的损失。因此,作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当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期限向银行提示付款,在付款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向出票人或相关人员主张权利,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且增加维权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