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红安恒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宸龙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红安恒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宸龙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933389.43元及以4933389.4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46268元,由被告红安恒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宸龙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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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