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家博: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伟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沈家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艳伟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9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艳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沈家博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