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昕、何辉、陈一村:
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涛诉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9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驳回原告郑洪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郑洪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