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先源:
本院受理原告罗云成、杜位英诉李金富、李霄、冯先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副本。判决的要点是:
一、原告罗云成与被告李金富于2022年10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23年10月31日解除;
二、由被告李金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罗云成、杜位英借款本金200000元、资金占用费907.92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由被告冯先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罗云成、杜位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8元(已减半),由被告李金富、冯先源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判决生效后的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