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婚宴变成“剩宴”,新人拒绝买单,法院这样判
结婚是人生中一大喜事
很多新人都会选择心仪酒店举办婚宴
由于婚宴细节繁杂
在实际执行时
新人与酒店之间也容易产生纠纷
嵩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5月,王某找到某酒店签订《婚宴宴会协议》,约定由某酒店承办王某婚宴,双方还约定了婚宴时间、桌数、金额等。签约后,王某向某酒店支付了定金3000元。
婚宴当天,酒店从下午18:14开始上菜,直到18:50,酒店的工作人员仍在上菜,有部分客人已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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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结束后,某酒店向王某出具账单,载明总消费额为62259元。王某提出上菜时间太慢,导致部分客人愤然离场,客人走后仍然在上菜,最后无人食用,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和不好的影响,故拒付部分餐费,某酒店遂诉至嵩明法院。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宴宴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予以保护。按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婚宴酒席款人民币59259元(62259元-3000元)。
从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及相关证据可知,原告存在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上菜和上菜时间过长情况,宾客离席较多,与行业惯例不符,法院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原告应当对所提供的服务、消费质量瑕疵承担一定责任;而被告已经大部分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用餐消费和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婚宴协议》的约定支付对应的餐费。
因为双方对服务质量瑕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无证据证明,故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结合本案损失程度,酌情考虑由原告承担餐费总价款的20%的违约责任,合人民币11851.80元,可在总餐费中予以扣减,剩余的餐费47407.2元,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义务。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告也到法庭履行了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