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龚润: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980号原告毛克诉龚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龚润支付工资30007.5元;
二、判令被告龚润支付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代书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14时在四营人民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