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鞍山市东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繁昌县大象陶瓷有限公司毛家山硅质原料矿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450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繁昌县大象陶瓷有限公司毛家山硅质原料矿票据金额100万元。
二、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建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繁昌县大象陶瓷有限公司毛家山硅质原料矿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3856元,由五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