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彭正良: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3)云0127民初2650号原告杨正琼诉被告杨小刚、张杰与你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经本院多次联系,你拒绝应诉,导致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经书记员多次联系你及邮寄未果。故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的要点为:
一、判决不得执行原告名下的云A311XK的奔驰车,并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二、确认原告名下的云A311XK的奔驰车为原告个人所有。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对你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绍录
电 话:0871-67910054;0871-67911080。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黄龙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