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永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被告源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原告昆明永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上诉状。
上诉状内容: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自2023年6月1日起至付清22400000元款项之日止,以22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为实现合同权益产生的律师费220000元。
3,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云南源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祥在未出资范围对本金22400000元、截止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1162460元及自2023年6月1日起至付清22400000元款项之日止,以22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22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4、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云南源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祥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