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坤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你行政强制执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行审83号案件行政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
准予执行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嵩人社监理决字〔2023〕第0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具体执行金额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