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云洪:
本院受理原告汪金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434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
准许原告汪金国撤回对被告李云洪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