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黄文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法向社会公示,现将对罪犯黄文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黄文秀,女,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900604322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黑龙潭村6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桥街道办事处月家村委会大城村89号。
2023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23)云0127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黄文秀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前,罪犯黄文秀以尚在哺乳期(其女儿于2023年9月26日出生),不适合关押,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现经嵩明县人民法院审查,及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昆中法诊字(2023)56号意见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罪犯黄文秀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为一年(自孩子出生之日2023年9月26日起一年)。依照法律规定对罪犯黄文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黄文秀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自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以上公示期限为5日,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者,可书面或者口头向嵩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映。(电话0871-67913231)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