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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一宏诉大理市久茂欣优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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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4 19:54:09 打印 字号: | |

      

  

 

大理市久茂欣优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一宏诉你与黄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899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嵩明县世纪名园项目合伙投资协议》;

二、由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129万元,并由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以1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9670元,以上共计1319670元;

三、由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10月22日起至其全部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412914点;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二十四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