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大理市久茂欣优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一宏诉你与黄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899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嵩明县世纪名园项目合伙投资协议》;
二、由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129万元,并由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以1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9670元,以上共计1319670元;
三、由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10月22日起至其全部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4年1月29日下午14点;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