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贵州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于: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3)云0127民初3563号原告嵩明县嵩阳园钰家俱店起诉被告贵州昌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的要点为:
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07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按年利率5.17%计);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0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对你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李绍录
电 话:0871-67910054;0871-67911080。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黄龙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