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枝、李全芬: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362号原告金国文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起诉时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4万;
二、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本金5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3.8%(4倍LPR)计算,2013年3月30日起至欠款本息还清止,计算至2023年8月30日为7.1875万;
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本金5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3.8%(4倍LPR)计算,2013年2月8日起至欠款本息还清止,计算至2023年8月8日为7.245万;
四、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本金2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3.8%(4倍LPR)计算,2013年2月20日起至欠款本息还清止,计算至2023年8月20日为2.898万;
五、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本案如果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