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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宏德旺贸易发挥在那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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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8 14:52:32 打印 字号: | |

      

    

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付嘉豪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宏德旺贸易发挥在那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武汉宏德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500,000元;二、由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付嘉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武汉宏德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诉讼费8826元,案件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付嘉豪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