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榆林市票宝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唐县崇峻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宏德旺贸易发挥在那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票宝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唐县崇峻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亿宏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
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票宝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唐县崇峻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亿宏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5800元,案件保全费2070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票宝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唐县崇峻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亿宏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