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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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恒信商行诉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有住智慧装配有限公司、宣城市众星劳务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一案,因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做出的(2023)云0127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的要点是:
1、依法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27民初2847号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申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利息。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