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2882原告沈佳静与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佳静信息服务费(佣金)106809元及以10680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
二、由被告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沈佳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634元,由被告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人:赵晓荣
电话:0871-6792171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