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盛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2751原告深圳朴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深圳朴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
二、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深圳朴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深圳朴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8872元,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人:赵晓荣
电话:0871-6792171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