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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507号原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诉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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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8 16:55:1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507号原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拒收邮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向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承租的53.76亩土地恢复原状后归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土地租金200704,并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土地实际归还之日止的每日地租损失338.76元;

三、由被告反诉原告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逾期交纳租金产生的滞纳金7096.32元,及以200704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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