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507号原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拒收邮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向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承租的53.76亩土地恢复原状后归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土地租金200704元,并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土地实际归还之日止的每日地租损失338.76元;
三、由被告(反诉原告)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逾期交纳租金产生的滞纳金7096.32元,及以200704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嵩明阳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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