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楚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026号原告海门市轩臣建材经营部诉你与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拒收邮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海门市轩臣建材经营部票据金额 500000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昆明楚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诉讼费8800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楚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