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佟利平诉你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上诉期间被告武会朋不服本判决于2023年12月4日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462号案件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是:
1、依法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27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判决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