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佟利平诉你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上诉期间原告佟利平不服本判决于2023年12月4日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462号案件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是:
1、请求依法撤销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民初2462号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周爱国、武会朋连带偿还上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8647.77元(391830.86元X90%+精神抚慰金8000元-已支付92000元);
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