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鄢小孔:
原告嵩明县嵩阳全达钢模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鄢小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嵩明县嵩阳全达钢模租赁站租赁费83369元和未归还物品赔偿费13898元,及该款(租赁费和赔偿费)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364元,保全费1036元,两项合计3400元,由被告鄢小孔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