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红河方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登:
本院受理原告孙树春、李金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用 尾款92666元,以及 以尾款92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支付利息自2023年 6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