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关于
对罪犯胡雪福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3)云0127刑更9号
罪犯胡雪福,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30408523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新泾村3组朱家舍1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村516号204室。
2023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23)云0127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以胡雪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交付执行前,胡雪福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在外治疗,不适合关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胡雪福患:1.高血压,很高危,合并糖尿病,双侧颈动脉内中膜1.1mm(≥0.9mm)伴动脉硬化并斑块形成;2.双肺结节。2023年11月20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昆中法诊字(2023)4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罪犯胡雪福确系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决定如下:
对罪犯胡雪福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以上公示期限为5日,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者,可书面或者口头向嵩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映。(电话0871-67913231)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