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启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母艳:
原告李秀枝诉你与第三人张飞翔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启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母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李秀枝款项50000元及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秀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被告云南启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母艳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人:叶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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