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鱼仁:
原告杨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孙鱼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娇借款本金34500元。”
案件诉讼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鱼仁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