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这算谁的?货物层层转运,途中损毁要赔30多万……
一批设备经层层转运
不慎破损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两场官司后……
2022年7月,某包装公司与代某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口头约定由代某对某包装公司的32台设备进行运输,运输费为28000元。
2022年8月18日,经案外人介绍,代某与秦某口头约定由秦某对32台设备进行运输。
2022年8月20日,秦某安排宋某运输32台设备。不料,运输过程中,一台机器及机械手从挂车上掉落,导致设备损坏。
(图源自网络)
事故发生后,某包装公司遂起诉了代某。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由代某赔偿某包装公司共351000元;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某越想越不服,他认为秦某才是设备实际承运人,秦某安排了驾驶员宋某进行运输,那他俩就应当对设备的损毁承担责任,所以又将秦某和宋某诉至嵩明法院。
原告代某与被告秦某之前互相不认识,双方基于中间人介绍后认识,按照生活经验并结合通话录音,原告代某与被告秦某之间系有偿运输,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秦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秦某作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设备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设备在运输时未进行捆绑固定、司机操作不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案涉设备损坏的原因。原告代某作为案涉设备的承运人,在装卸设备后就允许案涉设备未捆绑固定进行运输,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原告对运输过程中设备的毁坏存在过错。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的损害后果及双方的责任大小,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秦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代某自行承担。
经确认,案涉货物的直接损失为351000元,故支持由被告秦某赔偿原告代某货物损失280800元(351000元×80%)。
驾驶员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吗?
被告宋某受雇于被告秦某,被告宋某按照被告秦某安排,在驾驶车辆运输案涉设备过程中导致货物损坏,其系从事职务行为,且被告宋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该事故责任应由被告秦某承担,被告宋某不承担责任。
秦某不服,又提起上诉,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装公司损失351000元
第一次承运人代某承担20%的责任
第二次转运人秦某承担80%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运输中,层层转运现象时常发生,在承接运输业务时,应当签订完整的合同,仔细确定所承运货物的名称、型号、重量、价值等信息,约定好托运协议中的各项服务条款,划分好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