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潘郧栖: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363号原告李继强诉被告潘郧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无法联系到,多次电子送达失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潘郧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继强租赁费93165元;
二、由被告潘郧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继强以租赁费9316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李继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原告李继强负担351元,被告潘郧栖负担2121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