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金生:
原告云南森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林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森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695元,及自2023年9月8日起以23,695元为基数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由被告林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4-云南森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案件诉讼费392元,由被告林金生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