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加顺: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678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加顺返还原告陈瑞招借款305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12月25日下午14点;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