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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831号原告丹阳市开发区璟鑫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新华丽菲百货商行、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友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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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9 10:04:0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友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831原告丹阳市开发区璟鑫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新华丽菲百货商行、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友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3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丹阳市开发区璟鑫建材经营部票据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新华丽菲百货商行、河南途诺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友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

支付责任。

三、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嘉丽泽

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

公司、丹阳市丹北镇新华丽菲百货商行、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河南友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

司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十九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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