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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开发区盛丰信息策划服务中心诉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于志强、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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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9 10:02:2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于志强、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濮阳市开发区盛丰信息策划服务中心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768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濮阳市开发区盛丰信息策划服务中心票据金额3023952.13元。

二、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濮阳市开发区盛丰信息策划服务中心以3023952.1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博武公司支付的利息计算至2023年10月8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0992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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