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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永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及被告源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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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9 10:00:12 打印 字号: | |

      

    

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永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被告源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741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昆明永文工贸责任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40万元、支付利息1162460元(截止至2023年5月31日)及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的一倍计算);

二、由被告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永文工贸责任有限公司律师费2

0000元、保全担保费16507.72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永文工贸责任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1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林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年十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