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恒信商行诉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11-22 10:20:4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恒信商行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青岛有住智慧装配有限公司、宣城市众星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恒信商行票据金额171,169.61元及 该款自 2021 年 8 月 25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24 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有住智慧装配有限公司、 宣城市众星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