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834号原告丹阳市金豪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新华丽菲百货商行、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宝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
日内支付原告丹阳市金豪五金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新华丽菲百货商行、河南途诺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宝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
支付责任。
三、由被告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恒
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丹阳市金豪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丹北镇新华丽菲百货商行、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宝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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