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安宁盛兴建材经营部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105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安宁盛兴源建材经营部票据金额5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宁盛兴源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9152元,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