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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诉向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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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8 10:09:0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向孝兵:

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