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向孝兵:
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