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这咋办?工作时不慎锯断手指,公司却不认劳动关系
工作三年
不幸受伤
公司却不认劳动关系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聂某于2020年3月进入某展柜制造公司从事锁具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5日,聂某在公司厂房工作时不小心锯伤手指,受伤后被同事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食指完全离断,治疗费由原告展柜制造公司支付。出院后,聂某于2022年10月17日回到公司工作。
双方因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聂某遂申请了劳动仲裁,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裁决书,确认聂某自2020年3月起与某展柜制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展柜制造公司认为与聂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通过协商提供劳务和支付劳务报酬,为劳务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制约,遂又诉至嵩明法院,请求判令某展柜制造公司与聂某之间自2020年3月起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
我们先来看看劳动者提交的证据
被告聂某在钉钉APP打卡上下班。
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通过银行代发被告聂某工资。
本案中,被告聂某在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从事锁具安装工作,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木制展柜、金属展柜、办公家具等的加工销售,被告聂某提供的劳动是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被告聂某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可以证实,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对被告聂某安排了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被告聂某在工作中受到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严格的考勤管理,须在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下劳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决定和控制权均在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聂某,被告聂某受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的劳动管理。
从被告聂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表中可以证实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以相对固定的时间周期支付被告聂某月工资,据此可以认定被告聂某从事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根据被告聂某钉钉APP系统记载的工作时间段,可证明聂某自2020年3月起便在展柜制造公司打卡工作上下班。综上,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与被告聂某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判决确认被告聂某自2020年3月起与原告某展柜制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若协商不成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生效的裁决书可以作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平时应注意保存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单、工资卡银行流水、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等,以便遇到劳动争议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