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富民来工贸有限公司诉你、青岛宏瑞成林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富民来工贸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青岛宏瑞成林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瑞成林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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