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霍绍荣:
本院受理原告霍祥荣与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738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答辩状及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宅基地的排水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侵占原告宅基地的土地,清除土地上的菜园及农作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侵权费用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1月2日上午9:30。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