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南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446号原告济南宝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湖南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济南宝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13226.51元;并支付原告济南宝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513226.5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466元、保全费3086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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