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明波:
原告云南省交通建设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与临沂宝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王明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4,141.6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由被告临沂宝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明波、临沂宝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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